关于征求《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9 10:18信息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字体:  

  

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

(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草案)》已202518巴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决定列入以后会议继续审议。现就规定草案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210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电话:13881696633

传真:0827-5267712

电子邮箱:349521606@qq.com

 

 

 

 

                            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19

 

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着力打造“企业容易做生意的地方”,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涉企服务工作。

涉及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市场主体的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优化涉企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企业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能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涉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法院、检察院、发改、经信、科技、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规、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市场监管、商务、税务、投促、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优化涉企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围绕涉企高频事项,打通行业部门数据壁垒,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推广网上中介超市,深化帮办代办服务,鼓励开展行政许可事项容缺受办理,公布容缺事项受办理清单,持续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场所,打造企业服务中心(专区),在产业园区建设嵌入式服务驿站,拓展涉企增值服务。

第六条【惠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发放明白卡、专家解读、在线访谈等形式宣传解读惠企政策;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兑现时限,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惠企政策应当符合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筹考虑外来企业和本地企业,充分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合理设置政策兑现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强化集成审批、联合验收;鼓励建立惠企政策“资金池”,一般应在审批通过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预付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估,针对性修订优化、调整完善惠企政策。

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得对税收、用地、奖补、环保、能耗、规划等违规承诺、过度承诺、超越权限承诺。

第七条【政企沟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企业家座谈会、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45”企业服务专线等渠道,广泛收集企业诉求问题、意见建议;持续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推动合理合法诉求动态清零。

第八条【融资】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应急转贷、工业发展、产业引导等各类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拓展特色抵质押物范围,加大信贷投放。

市财政部门应当发挥巴中市融资服务中心信贷融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等功能作用,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鼓励国有企业采取股权合作、供应链融资等方式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

第九条【土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工业用地审批流程,深化规划用地“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省级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方式供应。

第十条【用电】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供电单位应当加强用电政策宣传,指导企业通过采取节能技改、错峰用电、虚拟电厂、应用储能技术等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经企业申请和供电单位核实,企业厂区内符合条件的集体宿舍生活用电按规定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第十一条【用水用气】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住建部门应当指导供水单位和用水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优化管网建设、加强运行管理,提升企业水资源利用效率。

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成本监审,定期开展违规收费执法检查,将非居燃气和用水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

第十二条【用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政招企用”“双招双引”“柔性聚智”等机制,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技能技术人才。

教育、人社部门应当引导支持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设立与本地产业发展相关的学科专业和职业(工种),优化完善校企订单式培养机制,定期开展企业进院校宣传推介活动,解决企业用工难题。

第十三条【物流】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加快物流通道、园区建设,优化运输结构,搭建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加大物流企业培引力度,发挥物流行业协会作用,支持物流企业开通市外省内、省外物流专线并设置前置仓;促进“交商邮供”深度合作,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

鼓励国有运输企业转型发展大宗商品物流。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创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针对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围绕人才引进、科技创新、金融支持、技改扩能、智改数转、推广示范等重点内容,分类制定全周期精准支持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积极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第十五条【执法监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权责清单依法编制并公布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实行联合检查执法、逐步推广“综合一次查”,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产权保护,严守罚款设定权限,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审慎采取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防止“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

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非法干预涉企经济纠纷。

第十七条【涉企政务活动】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活动统筹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对调研考察、访谈座谈等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在安排涉企政务活动时,要充分征求企业意愿,非必要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不得要求企业准备与主题无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政务诚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容错纠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      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地图
电话:0827-5263771 地址:巴中市江北滨河北路西段58号
蜀ICP备07004332号 网站标识码:5119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