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5-11 08:38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切实推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施行,充分发挥其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三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法定地位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和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经过法定立法程序对地方事务作出的制度性规范,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具有鲜明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是对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主体责任,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引导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全面实施

  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责任,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执行、司法适用、监察保障、全民遵守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整体格局。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地方性法规颁布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运用新闻发布、媒体访谈、实施座谈、解读释义等形式提升地方性法规知晓度,督促实施主体制定实施方案。

  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纳入监督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或者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实施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对与中央精神、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及时暂停执行、废止或者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三年或者实施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县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适时对地方性法规“三入”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对“三入”工作不扎实、地方性法规实施不力的国家机关,可以由人大常委会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督促整改。

  三、切实保证地方性法规落地见效

  对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贯彻实施的责任清单和时间要求,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制度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制定;未规定制定期限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配套制度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国家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负责具体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依法行政重要内容,对标地方性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定期检查地方性法规在本部门本系统的执行情况,每两年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列入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责;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市、县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含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含推进地方性法规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接受评议。

  全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注重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运用地方性法规加强公益诉讼,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施行。

  全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地方性法规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责问责。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对在行政、监察、司法等活动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四、着力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有关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建立健全学法和考法制度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地方性法规知识的能力考察。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和运用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颁布后一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负责具体实施的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方案,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地方性法规日常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地方性法规。

  健全立法、执法、监察、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

  发挥基层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足人大代表、立足基层、立足公众的优势,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

  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建立对不正确执行地方性法规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保证公民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后,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市、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相关实施部门网站应当及时登载,鼓励其他网站、新闻媒体登载地方性法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公益义务,推动形成全社会学习贯彻地方性法规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赵越 审核:唐培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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