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我市制定的《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水画廊、秀美巴中”的独特神韵,不仅需要自然生态资源、历史文化沉淀作为重要支撑,优美洁净的城乡人居环境更是重要保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先后启动开展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活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明确要求开展相关立法工作,为加强城乡污水处理提供有效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全面收集了解全市城乡污水处理工作现状,就矛盾突出的争议事项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在保证“需要、可能、管用”的质量标准前提下,提高立法效率,历时1年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三次会议三次审议,于今年10月22日通过。
《条例》共五十三条,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城乡污水处理工作实际,坚持城乡共治、城乡融合,科学界定了法规的适用范围,既对城镇污水处理活动进行规范,又对工业集聚区和农村污水处理作出规范,推动城乡污水处理全域覆盖,规定了严格的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共享及实施责任,明确了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建设要求,细化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的主体、模式、方式、内容、应急处置以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措施,设置了污水处理运行中的全程监管、监督性检测、抽查抽测、在线监测、台账管理、综合考核、信息公开与报送、社会监督等监督考核制度,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推进我市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更好规范城乡污水处理活动,保护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发挥有力的法制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