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我市对《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修改决定。
本次《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正是适应自上而下进行的机构改革和部分上位法修改而进行的被动修改。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条例中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机构改革后涉及的部门名称变化、职能职责调整等内容一并作出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