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涉民营企业“挂案”专项检察监督及制定涉企案件强制措施适用规定情况的督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7-12 14:48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深入到县区、部分企业及市级相关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市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挂案”专项检察监督和涉企强制措施适用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年来,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部署要求,聚焦市委“头号工程”,精准选取掣肘企业发展的老难遗留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实开展涉民营企业“挂案”专项检察监督,在法律制度范围内有力的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办成“一件事”工作成效显著。

  一是检察监督有力度。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市检察院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制定“‘挂案’清理实施方案”,并纳入教育整顿“涉企案件集中攻坚行动”持续深入推进,截止2021年9月,全市共清理“挂案”27件,督促办结27件,化解率为100%,实现存案全部清结,让民企甩掉包袱、轻装上阵。积极加强“诉源”治理,出台《关于对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批捕、起诉等数据实行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办公室,探索数据化执法监督,建立新增“挂案”“早发现、早预防、早清理”机制,有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是司法护企有温度。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坚持审慎善意文明司法,2021年11月,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涉企刑事案件强制措施适用规定(试行)》,结合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复工复产十条措施”、“服务‘六稳’‘六保’八条措施”等制度,落实落细“慎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以来,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低、认罪认罚的48名民营企业负责人不捕不诉,不捕不诉率同比上升23.68个百分点。强化涉罪企业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被羁押的9人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外出请假23人次,避免企业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建立涉案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三是检察服务有深度。畅通民营企业受理控告申诉“绿色通道”,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举办“四个一”(发布典型案例、企业合规审查、案件质量评查、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全面压缩办案周期,实现涉企案件办案周期同比降低30个工作日,让公平正义的实现提质增效。深度参与社会治理,针对“金融监管不力、工程建设乱象”等向行政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240余件,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10余件。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法律进企业”等活动20余次,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为巴中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但面临新发展阶段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和不足。一是在更新司法理念、案件分类施策上还需加强。在办理涉企案件中,部分办案人员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和国家惠企利企政策理解上还不够到位,就案办案、简单办案、机械办案仍不同程度存在。二是在主动履行职能、推进企业合规经营上还需加力。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合规性审查指导不够,更多地把精力放在了案后的办理,“诉源”治理效应不够明显。三是在加强协同办案、凝聚服务企业发展合力上还需精进。与执法、司法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还不够紧密,联动办案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这些薄弱环节,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持续转变司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的司法理念,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乱象治理,净化市场环境。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捕、慎诉、慎押,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适时向办案机关提出采取非羁押或轻缓强制措施的建议,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确保企业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二是强化检察法律监督,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着力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合规性审查指导,帮助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从源头上减少涉民营企业案件发生,让企业能活下来、留得住、发展得好。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的审判和执行活动,特别是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以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民营企业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是积极推进协同联动,护航民企发展行稳致远。聚焦检察职责,找准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需求点,积极探索检察服务企业的有效形式,加强与政法机关、政府部门及社会第三方组织的沟通协助,共建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投诉难、答复慢、服务措施落不实等突出问题。加强检企协作,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送法进企、以案释法、专题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指导企业和企业主依法治企、依法经营,预防市场交易风险,为我市创建“全省最优、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市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挂案”专项检察监督和涉企强制措施适用规定典型案例选编

  附件

  市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挂案”专项检察监督和涉企强制措施适用规定典型案例选编

  案例一: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外出管理监督案

  案件主要事实:南江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2017年11月21日,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矫正期限自2017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2017年12月6日,李某某前往其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因李某某公司主要经营地在南江县,2018年2月26日,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司法局和四川省南江县司法局同意,李某某转矫至南江县司法局。

  检察履职情况:2021年6月10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在与该县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谈话时了解到,李某某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向该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外出前往陕西省石泉县催收公司账款,被司法行政机关以社区矫正对象跨省外出无规定为由未予批准。因该账款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李某某申请检察机关帮助协调解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李某某反映后,及时查阅法律规定,认为李某某可以申请外出,并经调查发现,李某某成立的南江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南江县推进乡村振兴有较大作用,陕西省石泉县某公司拖欠李某某40万元账款多年未支付,致使李某某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直接影响20余户共80余名农村就业人员的工资发放。在此背景下,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某跨省外出期间可能涉及的脱管、再犯罪等监管风险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评估基础上,依法向南江县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2021年6月13日,经检察机关纠正后,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李某某请假跨省外出申请,李某某在成功收回欠款40余万元后,安全、及时返回南江县司法局继续接受社区矫正,其公司生产经营重新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司法行政机关在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外出活动中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予以精准监督,着力解决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营外出“请假难”“外出活动范围受限”等问题,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利,既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刚性,又依法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同时,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法律监督存在的困难,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大胆探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涉民营企业矫正对象经营外出管理办法,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监督服务,进一步畅通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渠道,拓展了社区矫正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路径和方式,实现法律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二: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件主要事实:四川**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建设”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汪某因拖欠百余名农民工工资680.32万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11月1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2020年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要求,通过对比案件台账,依法清理出包含四川**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4件挂案,并针对“挂案”案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尽快办结。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四川**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后,恩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改进办案方式,把矛盾化解作为衡量办案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办理该案中,既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又切实考虑被欠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受案后经严格审查认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较轻,被损害的法律关系已修复,可以从宽处理,遂主动与公安机关协商对该案做出撤案处理。2020年12月18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决定撤销“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典型意义:涉民营企业案件长期挂案,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民营企业“挂案”清理工作,主动作为、强化监督,依法清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民营企业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经营者较容易涉嫌的一个罪名,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既切实考虑了被欠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又积极服务保障民企健康发展,贯彻“宽严相济”办案理念,尽最大可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办了案子、跨了厂子”,促使该案依法撤销,为民营企业“松绑”“减负”开辟了新路,给涉案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撤案后,该公司摆脱司法诉累,迅速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比2020年增加了20%。

  案例三: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主要事实:2020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徐某某驾驶摩托车跟随其母亲安某某乘坐的货车为自家养猪场运输饲料。当该货车行驶至平昌县粉壁镇火花村5社道路时,被路口一侧的石头阻拦无法通行,安某某遂用货车上的铁锤敲打石头。被害人陈某某途经现场看到此状,担心货车路过此处压坏路基,于是上前抢夺安某某手中的铁锤,双方发生推搡。徐某某见状后上前与陈某某发生抓扯,抓扯中陈某某右脚受伤(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向平昌县公安局报警,该局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侦查,于2020年10月29日提请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021年5月8日以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履职情况:受理该案后,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责,经查,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轻伤害案件,徐某某为巴山**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经营者。为有效化解矛盾,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启动检调对接,组织被害人陈某某住所地司法所、派出所以及村两委人员对陈某某和徐某某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由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因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5日依法对徐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平昌县人民检察院适时对徐某某进行回访,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以案释法的方式,切实提升徐某某守法意识,引导徐某某依法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中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自觉增强服务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的政治自觉,积极开展检调对接,主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权保障、减少社会对抗。并结合该企业经营主体徐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案件审结结果对该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到“少捕慎诉慎押”,既维护了受害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让法律服务在促进小微企业化解纠纷、恢复秩序、复工复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有力的法治保障助推落实“六稳”“六保”。

  

责任编辑:赵越 审核:谢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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