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选举、任命、罢免(还有撤销职务、免去职务、接受辞职等去职方式)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领导机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有:选举、决定人选、决定任免、任免、推选、通过人选、补选、决定代理人选、批准任免、罢免、撤销职务、接受辞职。